(新春走基层)非遗“兔纸”迎新春 剪出浓浓“年味”******
中新网银川1月18日电 题:非遗“兔纸”迎新春剪出浓浓“年味”
中新网记者 于晶
奔跑的兔子,搭配上牡丹和梅花,寓意喜上眉梢、“兔”飞猛进。这幅圆形剪纸作品,在兔年新春来临之际,祝福家家户户团团圆圆。
新年临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伏兆娥创作了一系列兔年窗花作品,让浓浓年味跃然纸上。1月18日,记者走进伏兆娥的工作室,感受传统剪纸技艺的独特魅力。
剪纸是我国的一项传统民间艺术,人们在春节期间剪纸、贴窗花,以此寄托辞旧迎新、接福纳祥的愿望。
伏兆娥创作的《钱兔似锦》剪纸文创表情包。 受访者供图每年春节,伏兆娥都要创作一批新年剪纸作品。一手拿红纸,一手握剪刀,红纸翻飞中,剪刀开合间,栩栩如生的生肖兔便从红纸上“跳”了出来。她的作品有活灵活现的玉兔送福、活泼可爱的兔年如意、吉祥如意的平安双兔,配以礼花、祥云、铜钱等吉祥符号,表达了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向往。
伏兆娥告诉记者,剪纸元素要来源于生活,剪纸作品要回归于生活。在春节前夕设计几幅生肖主题的剪纸,对她来说不仅仅是一种过年的仪式,更是她几十年来对春节传统习俗的情感寄托和文化坚守。“过年剪纸,不仅仅是形式,更是一种文化,是中国人红红火火过年的象征,有了这个,才算是有年味。”
剪纸透出的“年味”是艺术的,更是情感的。在伏兆娥的记忆里,小时候过年的时候,一家人聚在一起贴窗花、福字、对联、门神等等,其乐融融,年味儿十足。过去贴的窗花好多都是剪纸做的,再加上剪纸用的纸,也是红色的,代表着我们大家的生活红红火火,我们的文化习俗也这样一直传承下去。
伏兆娥感慨道,随着时代的进步,市面上销售的剪纸窗花,都变成了机器印制,也更加精致,传统民间艺术似乎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每逢过年,她仍旧会拿起剪刀和红纸进行创作,在她看来,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民间传统手艺中蕴藏的浓浓年味是无法被替代的。
谈起自己的作品,伏兆娥激情澎湃,每一幅作品,她都能讲出一段故事。以往的剪纸作品多是窗花为主,今年她持续创新,将剪纸元素与表情包结合在一起,创作出《钱兔似锦》剪纸文创表情包,打造国风回归新概念,同时还创作了专属运势生肖牌、冰箱贴等文创作品,把传统和时尚元素融合到一起,就是希望有更多的年轻人喜欢剪纸、热爱剪纸,让剪纸艺术在年轻人眼中活起来。
伏兆娥创作兔年剪纸。 受访者供图“剪纸对于我来说是一种快乐,它给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改变。”伏兆娥表示,每当自己的作品被别人喜欢时,她的内心便会感到无比的满足和快乐。正是这份来自大家对于剪纸艺术的喜爱,给了伏兆娥将剪纸艺术发展并传承下去的巨大动力。
根植于生活的剪纸技艺,凭着一把剪刀、一张纸片,让十二生肖栩栩如生,花鸟虫草造型别致,散发出传统手工技艺的特有魅力,成为人们心中不可或缺的“味道”。(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